2025年10月阿联酋反倾销中国商品官方文件全文:重型型钢
2025年10月阿联酋反倾销中国商品官方文件全文:重型型钢

2025年10月阿联酋反倾销中国商品官方文件全文:重型型钢

2025年10月10日,阿联酋外贸部宣布对原产或自中国出口的重型型钢(发起反倾销调查,指控中国产品倾销致其产业实质损害。

本文是阿中产业研究院“阿联酋生意经”系列第207篇,深度介绍中阿投资、贸易和工程建设领域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产业趋势、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和潜在交易机会。

如下为该文件的中文译文全文: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外贸易部公告

2025 年第 54 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重型型钢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根据 2017 年第 1 号联邦法《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法》及 2018 年第 8 号内阁决议《2017 年第 1 号联邦法〈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规章》”),并经咨询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 “阿联酋”)的重型型钢发起反倾销调查,现决定批准对原产于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 “重型型钢” 发起反倾销调查。本调查自本公告在阿联酋官方公报或发行量最广的报纸上发布之日起生效,且本公告发布之日视为调查发起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诉情况

原产地与反损害措施司(以下简称 “该司”)依据《规章》第 2 条规定,收到了阿联酋钢铁工业公司(公众联合股份公司)代表阿联酋产业(以下简称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其中包含相关证据与数据。申诉方主张,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调查产品正以倾销价格进入阿联酋市场,对阿联酋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二、阿联酋相关产业情况

申诉方阿联酋钢铁工业公司(公众联合股份公司)是阿联酋国内唯一的重型型钢生产商,其产量代表了阿联酋该产业的全部产量,符合《规章》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代表性门槛要求。

三、被调查产品与阿联酋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铁或非合金钢及合金钢重型型钢,仅经热轧、热拔或热挤压加工(未进一步加工),对应以下协调制度(HS)子目:

1.    721631:铁或非合金钢 U 型钢,仅经热轧、热拔或热挤压加工(未进一步加工),高度≥80 毫米;

2.    721632:铁或非合金钢 I 型钢,仅经热轧、热拔或热挤压加工(未进一步加工),高度≥80 毫米;

3.    721633:铁或非合金钢 H 型钢,仅经热轧、热拔或热挤压加工(未进一步加工),高度≥80 毫米;

4.    722870:不锈钢以外的合金钢角材、异型材及型材。

(二)阿联酋同类产品

申诉方明确表示,阿联酋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 “同类产品”,二者生产工艺相同、最终用途一致,且具有可替代性。

四、倾销指控

申诉方主张,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调查产品正以倾销价格进入阿联酋市场。申诉方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正常价值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存在倾销幅度,且该幅度超过出口价格的 2%,不应被忽视。

五、声称的实质损害及因果关系

申诉方称,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调查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口,其进口数量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相对于阿联酋国内产量的占比均有所增加,已对阿联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价格影响;

2.    利润与投资回报率下降;

3.    现金流减少;

4.    投资规模缩减;

5.    阿联酋产业市场份额流失。

六、调查程序

依据《规章》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在发起调查程序前,已将申诉情况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联酋大使馆。

该司对申诉书中所含数据的准确性与充分性进行了审查,咨询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现有信息、数据与证据足以证明发起本次调查的合理性,遂建议受理申诉,并对原产于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发起调查(符合《规章》第 4 条规定)。

因此,依据《规章》第 9 条规定,现公告对原产于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七、调查期

1.    倾销调查期: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2.    损害调查期: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八、调查问卷与信息收集

为获取调查所需必要信息,依据《规章》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该司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布扎比大使馆,向已知相关方(包括外国出口生产商)发送调查问卷;同时,依据《规章》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向阿联酋境内已知相关方发送调查问卷。

对于未知相关方,可查阅对外贸易部官网发布的调查发起公告,公告中包含供相关方使用的调查问卷链接。各相关方需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适用的调查问卷类型。

依据《规章》第 12 条规定,所有有意参与本次调查的相关方,需主动表明身份,并在调查问卷发送至其本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之日起 40 天内,以完整、清晰的电子形式向该司提交问卷答复。答复需在该司办公时间内提交,相关方可用英文提交答复,但需同时提供阿拉伯语译文。

有意对申诉书非保密版本发表意见的相关方,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内,以阿拉伯语提交意见,或用英语提交意见并附阿拉伯语译文。

九、抽样方法

依据《规章》第 13 条规定,若相关方数量过多或被调查产品种类繁杂,该司可采用抽样方法。该司将在收到本公告第 8 条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完整问卷答复后,决定是否采用抽样方法。

十、调查中的合作方

若企业主动表明身份,并在本公告第 8 条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完整的问卷答复,将被视为调查合作方。企业提交完整问卷答复即表示同意:若该司决定抽样,其可能被纳入样本范围;且若该司决定开展核查访问,其将予以配合。

若对外国出口生产商采用抽样方法,对于已按要求提交完整出口生产商调查问卷、被认定为合作方但未被纳入样本的企业,依据《规章》第 30 条第 5 款规定,对其出口产品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如最终实施),其税率不得超过被纳入样本的出口生产商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十一、听证会

依据《规章》第 14 条规定,该司可举行听证会,为所有相关方提供陈述观点与论证的机会,但相关方需向该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需参加听证会的具体理由。相关方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表明其是否希望举行听证会。

十二、实地核查访问

依据《规章》第 18 条规定,该司可前往阿联酋境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相关方所在地开展实地核查,以核实所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并就调查所需信息或数据收集进一步说明材料。

十三、保密性

依据《规章》第 12 条规定,相关方基于合理理由以保密形式提供的任何信息,均应被列为机密,未经提供方明确许可,不得披露。

提供机密信息的相关方需提交非机密摘要,摘要需包含足够细节,以便他人合理理解机密信息的实质内容。依据《规章》第 19 条规定,若该信息无法形成摘要,相关方需说明理由;否则,该机密信息可能不被采纳。

十四、不合作情形

若任何相关方拒绝提供必要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信息、未按规定形式提交信息,或阻碍调查进程,依据《规章》第 26 条规定,该司将依据现有信息作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若任何相关方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该信息将不被采纳,该司可依据现有其他信息作出裁定。

十五、公共档案

依据《规章》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该司将建立公共档案,收录相关方提交的所有非机密信息。在调查期间及作出最终裁定前,所有相关方可通过书面申请查阅公共档案中的信息。

十六、信息提交方式

相关方提交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问卷答复与往来函件)均需以电子形式发送至该司,并注明相关方的名称、地址、电子邮箱及电话。

所有参与调查的相关方提交的意见与论证需以阿拉伯语撰写;若以英语提交,需通过阿联酋境内持牌机构提供阿拉伯语译文。

致该司的函件需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antidumping@economy.ae;如需通过快递寄送,地址如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外贸易部,原产地与反损害措施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中央公园大厦 39 层;电话:+971 04314157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外贸易部长

萨尼・本・艾哈迈德・阿勒泽尤迪博士

发布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发表回复